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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35********,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林州市**村**路**段**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林州市**商贸城**号楼**商店门口,将店主张某某放在店铺门口的用纸箱包装的一套太空铝浴室柜柜体偷走。该浴室柜柜体系**商店当日所进待出售的商品,进货价格为32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被告人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提取扣押赃物清单、定制衣柜销售清单、户籍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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