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号**单元203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杉海沐都洗浴中心”,趁无人之机,盗窃刘毅放置在洗手台上的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59元)。后该投案。该到案后已退赔并取得刘毅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昊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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