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9********,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系个体。200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送被害人田某某回家,乘被害人田某某不备,将田某某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盗走,后魏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街**宾馆**房间将其从田某某处所盗四张银行卡交给郝某某(另案处理)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郝某某。遂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郝某某先后至**宾馆附近的银行柜员机及魏某某持有的POS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75000元。赃款挥霍。
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被害人田某某,通过打电话方式联系中信银行客服、招商银行客服,将田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挂失后并补办,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通过邮寄将补办后的银行卡邮寄给被告人魏某某。收到信用卡后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郝某某持补办后的田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先后套现共计人民币10048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犯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魏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宝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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