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8********,本科学历,金塔县********办公室主任,现住金塔县***园*-*-***室。因职务违法问题,于2018年7月25日被金塔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塔县****服装有限公司是1997年底由原金塔县五金修配厂兼并金塔县服装厂改制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1998年2月,该公司在金塔县**街修建平房30套。2002年10月,经济体制改革时,该公司整体出售给杨某某。2004年该公司拖欠酒泉市**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3万元。2009年12月,杨某某同意将316、396、397、398、400、410、412、416号公司8套平房抵顶债务,并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便函,安排人员与酒泉市**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牟某某办理了8套房屋契税手续,2010年1月将其中3套房屋办到了自己名下,5套办到了业务伙伴张某某名下。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发现410号和316号房屋土地证已办至他人名下,经杨某某同意,牟某某重新挑选了423号和317号房屋,申请金塔县住房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进行更改,房管局将房产证房屋状况栏内410号手工更改为423号,316号更改为317号,更改处加盖了产权登记公章。因牟某某工作变动离开金塔,没有重新提供资料,该2套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未办。

2016年3月,金塔县住房和建设局下属二级单位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管办)和金塔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金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塔县**街片区征收房屋入户登记、征求意见、摸底调查。按政府相关规定,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身份证“三证”一致应认定为被征收人,可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入户调查期间,杨某某在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街396号、397号、398号、400号、412号、416号、423号等7套房屋提出产权归属意见。社区调查人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中如实填写了上述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上报至县征管办。

同年5月,县征管办召开会议确定被告人魏某某为房屋征收工作总责任人,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工作。同年6月,县征管办对杨某某提出产权归属意见的7套房屋测算了面积,制作了《无证产权面积测算表》,被告人魏某某对此予以审签。经兰州博纳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评估,该7套房屋补偿款为821482元,并出具了《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表》。

同年8月,金塔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祁**片区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一组责任领导和组长将《无证产权面积测算表》《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表》及杨某某未提供该7套房屋权属证照的情况向被告人魏某某进行了汇报。对此,被告人魏某某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据《金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该房屋产权面积进行了测算,出具了《房屋征收测算表》。受入户调查、杨某某申请、西南街社区在《金塔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认可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杨某某被征管办认定为被征收人,同月18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7套房屋被拆除。后杨某某申请支付补偿资金,被告人魏某某在《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确认后,征管办将该补偿安置结果进行了公示。

同月26日,**街396号、397号、400号、416号房屋产权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魏某某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街398号、412号、423号房屋产权人为牟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同日,县征管办暂停了补偿款发放程序。

2017年2月27日,金塔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便函,委派工作人员分别从房管局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街412号、400号、416号、397号、396号、423号、398号杨某某房屋产权证资料和房屋土地使用相关资料。2017年2月28日,金塔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金塔县**街412号、400号、416号、397号、396号、423号、398号房屋产权人杨某某无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同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出具便函“金塔县房管局:金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街412号、400号、416号、397号、396号、423号、398号房屋,该房屋现房主杨某某,无房屋所有权证,请贵局核实房屋有无登记信息并复函”。杨某某持该函进行了查询。次日,金塔县房管局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金塔县**街412号、416号、397号、400号、396号、398号、423号房屋‘该房屋现房主杨某某’无房屋登记信息”。

2017年3月,在权属争议未向分管领导汇报、航天大道建设任务紧迫、杨某某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魏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同意给杨某某发放补偿款,并在《资金支付申请表》、征收补偿款条据上签字,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月21日,杨某某领到821482元房屋安置补偿款。

2017年9月17日,牟某某、张某某认为征管办渎职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同年11月22日,县征管办组织社区人员、杨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调解。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17年12月25日,牟某某、张某某分别向省市纪委写信反映征管办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个人利益问题。2018年3月27日,县纪委决定开始初核。2018年7月21日,县住建局督促征管办收回了该补偿款。同月25日,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魏某某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经手管理房屋征收工作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无证申请人员提出产权归属意见,未组织人员调查;严重不负责任,对征收房屋权属争议,既不向分管领导汇报,也未进行细致调查,在申请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认定房屋权属并同意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了821482元补偿资金,致使国家和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造成的损失在立案前已全部挽回,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