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未曾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本案由平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与**镇**村**社村民王某某、**社村民沈某甲、习某某、沈某乙达成林木买卖口头协议,由王某某等村民提供林权证、身份证等证件,被告人魏某某负责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30-40元/株的单价购买以上村民自留山林木。期间,被告人魏某某申请办理了2张《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分别为NO:00839474、NO:00839475,许可采伐林木48株,折合立木蓄积9.6立方米。取得部分林木采伐手续后,被告人魏某某雇请林木采伐工人孙某某等人将购买的王某某等人自留山林木全部采伐后,运输至自己位于**镇的**木材经营加工厂内加工销售。经平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魏某某共计采伐林木191株,折合立木蓄积34.903立方米。同时查明,被告人魏某某虽办理了沈某甲家自留山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许可采伐24株,蓄积4.8立方米),但未按规定的树种进行采伐,系无证采伐,采伐数量应纳入犯罪数额。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计滥伐林木167株,折合立木蓄积30.103立方米。
案发后,鉴于所扣押涉案木材不利于长期保存,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木材公开拍卖,由平昌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竞拍所得,拍卖价格为550元/立方米,共计拍卖款6505.95元,已全额上交财政。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款3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主动缴纳植被恢复费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元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电话:1355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8份。
6.缴纳植被恢复费用票据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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