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滥伐林木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1月23日因滥伐林木罪,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3日,被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将位于平泉市***镇***村**沟、****沟、***村**沟**、**沟**地、**沟**的个人所有林木购买后,组织工人砍伐销售牟利。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镇****村**沟、***沟砍伐树种为杨树、刺槐、榆树、柳树,总蓄积为29.57立方米;其中,***村蔡家沟砍伐林木树种为杨树,蓄积13.44立方米;****沟砍伐树种有杨树、刺槐、榆树、柳树,蓄积为16.13立方米;
平泉市***镇***村**沟西洼、**沟**、**沟**封山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椴树、油松、柳树,总蓄积为33.05立方米,其中:**沟**采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油松,蓄积为4.71立方米;**沟***采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椴树、柳树、油松,蓄积为19.24立方米;**沟***封山采伐林木树种为柞树、椴树,蓄积为9.1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62.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旭东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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