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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乡**村**号,现租住建瓯市七里街路**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曾退回建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向微信名为“A铭哥”及“阿业”的2名陌生男子(真实身份未查实)大量进购中华、红狼、牡丹、利群、玉溪、芙蓉王、阿里山、阿诗玛等卷烟。之后,再通过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内发布销售卷烟信息。2016至2017年,被告人魏某某共向周某某灼(另案处理)、杨某甲、杨某乙、韩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等14人销售卷烟,销售额达人民币58140元。2017年12月7日,建瓯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魏某某位于建瓯市七里街黄墩54号租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了用于销售的七匹狼、中华、牡丹、玉溪等品牌的卷烟303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鉴别检验,该批卷烟除1条红双喜为真品卷烟外,其余302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8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建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调查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韩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冰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75919****;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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