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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某县,现住址:山西省怀某市**街**巷**号**单元**室。2014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怀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9日因吸毒被怀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27日因吸毒被怀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流窜至怀某市**苑2栋1单元102室,把受害人张某某家的护窗撬开,盗走一部黑色VIVO手机(价值700元)、一个银锁(价值464元)和半条芙蓉王烟。

2、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流窜至怀某市**街北巷1栋1排10号,把受害人李某某家的护窗撬开,盗走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260元)。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流窜至大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把受害人李鹏家护窗撬开,盗走一块浪琴女士手表(价值16400元)、硬中华烟5盒(价值225元)、现金300元。

4、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流窜至大同市魏都新城B区**号楼**单元**室,把受害人苏某某家护窗撬开,盗走现金200元。

5、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流窜至到大同市**号楼**单元**室,把受害人徐某某家护窗撬开,盗走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450元)、两盒硬中华香烟(价值90元)和现金2400元。

6、2016年8月28日中午,在怀某县**酒店于某甲的婚礼上,于某乙(另案处理)与康某某(另案处理)在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婚礼现场人员拉开。于某乙为报复泄愤,下楼后用改锥将康某某的车划伤,康某某得知车被划伤下楼与于某乙扭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康某某用砖头将于某乙头部打伤。后于某乙与孟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乘车离开,途中于某乙与康某某二人通过电话互骂并约架。于某乙与王某某电话联系魏某乙(另案处理)参与斗殴,魏某乙又口头告知被告人魏某某,在驾车接魏某乙、魏某某的途中,于某乙又购买了十把菜刀分发给另外四个人,后五人回到于某乙家中等待康某某。在于某乙家中,于某乙继续与康某某约架,后康某某带领七八名男子乘三辆车到达于某乙家楼下。在于某乙母亲陈某某的极力阻拦无果下,于某乙、孟某某、王某某、魏某乙、魏某某五人均携带菜刀从楼宇门冲出,正要与康某某带来的人发生斗殴时,被康某某驾驶路虎车将于某乙、王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撞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喜斌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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