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期**栋**室,2020年5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9月1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饮酒后驾驶黑色“起亚”牌冀******号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提取其血液,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结果为:86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魏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魏某乙证言;
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险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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