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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魏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中午,魏某某约屠某某吃饭,魏某某开车将屠某某及其孩子接到王截流老圩温泉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洗澡,下午2点多,魏某某开车将屠某某父子俩送回家,16时18分,魏某某驾驶皖N*****小型轿车行驶至王截流乡派出所被周集中队民警查获,并抽取其静脉血待检。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魏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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