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中午,魏某某约屠某某吃饭,魏某某开车将屠某某及其孩子接到王截流老圩温泉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洗澡,下午2点多,魏某某开车将屠某某父子俩送回家,16时18分,魏某某驾驶皖N*****小型轿车行驶至王截流乡派出所被周集中队民警查获,并抽取其静脉血待检。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魏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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