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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村**号,住山东省沂水县**小区。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张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508公里+700米处,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车辆抛锚停在行车道。该车乘员刘某甲、刘某乙、申某某撤离后,张某某欲从后备箱取三角警示标志牌。同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行驶经过该路段,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碰撞站立在冀******号小型轿车后方的张某某,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现场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0659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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