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424********0438,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宁某某人,住宁某某*镇**村,陕G****M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农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某某公安局局取保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陕G****1M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某某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118公里300米处(宁某某城关镇三官庙路段),车辆驶过道路中心黄虚线,与前方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贺某某相撞,造成贺某某受伤,随后贺某某被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1日死亡。宁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贺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安排他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随后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进行了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建议判处被告人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阿勇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58****1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