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诉后,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6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到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并告知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魏某某拒出监室且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字。2019年3月12日,我院向临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日,临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某某担任魏某某的辩护人。我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年来,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到北京非访。魏某某明知劝返人员如果不能将其劝返可能被处分,仍以不给钱就不回去为要挟,多次向**乡政府劝返人员冯某某、饶某某、岳某某索要钱款,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共索得人民币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乡财政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饶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录音;6.其他证明材料: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风振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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