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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东北东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6********,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季,被告人魏某某结伙张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超市,以购买到过期食品为由索赔,并以假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要挟。超市员工被害人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因害怕超市遭投诉后被处罚、连累自身工作,遂与魏某某等人商谈,以私下凑钱、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息事宁人。经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魏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累计得款人民币382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0月15日将其抓获;魏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的陈述;2. 证人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 辨认笔录及照片;4.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5. 手机收付款页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6.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7.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 被告人魏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要挟手段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鉴振

检察官助理:孙  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

3. 赃证物品清单1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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