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东北东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6********,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季,被告人魏某某结伙张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超市,以购买到过期食品为由索赔,并以假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要挟。超市员工被害人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因害怕超市遭投诉后被处罚、连累自身工作,遂与魏某某等人商谈,以私下凑钱、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息事宁人。经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魏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累计得款人民币382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0月15日将其抓获;魏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王某甲、薛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的陈述;2. 证人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 辨认笔录及照片;4.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5. 手机收付款页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6.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7.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 被告人魏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要挟手段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鉴振
检察官助理:孙 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
3. 赃证物品清单1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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