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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11197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胡同**,因涉嫌敲诈勒索,经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8日10时许,报案人高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宾馆**房间内被魏某某敲诈了2万现金,因她在魏某某的棋牌室室内打麻将,魏某某认为她打牌时“抬轿”(打牌作弊的手段),2019年4月24日魏某某在豫北大厦楼下碰见她,辱骂、要殴打她,然后她的朋友王某某把她接走了,然后魏某某就开始威胁王某某和她,以发朋友圈,找熟人带话的形式告诉王某某和她必须给魏某某5万现金,否则就抱着煤气罐去王某某家,炸死他全家等言语威胁,王某某害怕就让高某某托人找魏某某协商这事,高某某也担心魏某某报复自己和她的朋友王某某,答应给魏某某3万元,2019年4月28日高某某在**宾馆**房间内先给魏某某2万现金,答应魏某某还有一万一个月内给完,魏某某拿到钱后将钱给其同伙刘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照片、户籍信息、人员综合信息查询单、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人宋某某证人李某某、证人司某某、证人房某某、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4次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恐吓、威胁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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