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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58********,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徐州市铜山**退休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花园小区,因不满他人随意停放车辆,多次使用硬币等物品划损停放于该小区3号楼与6号楼之间的车辆,毁损财物价值共计25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孟某某放于该处的白色别克小型轿车(车牌号:苏C1****)左侧前门、后门、后备箱漆面划损,经认定,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轿车(车牌号:苏CY****)右侧前门、后门漆面划损,经认定,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20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银色本田小型轿车(车牌号:苏CC****)左侧后门漆面划损,经认定,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赔偿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单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艺芳

检察官助理:王郭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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