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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西青区**KTV**,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园**胡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号。2005年10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南开区苏堤路皇家金座停车场内,用随身携带的家门钥匙将其前女友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号为冀B****9的黑色宝马牌X3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后门、右侧前后门、左侧前后叶子板、右侧前后叶子板、前机盖等处划伤。经鉴定,被损车辆左前门、左后门、右前门、右后门、左前叶子板、左后叶子板、右前叶子板、右后叶子板、前机盖部位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8828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工具已起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被损伤物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被告人前科材料、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魏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静

检察官助理:孙蓝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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