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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村**屯,暂住中山市****社区****号**房。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19年5月起共同租住在中山市**镇*8社区**路**号**房。同年11月24日晚至25日早晨,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上述**房内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韦某某抱摔在床上,用双脚压住被害人韦某某的身体并双手掐住被害人韦某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被告人魏某某用被子和玩具公仔将被害人韦某某的尸体盖住。25日下午4时许,房东吴某荣在上述302出租房内发现了被害人韦某某的尸体,并在出租屋楼下发现外出返回的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当即逃跑,随后被房东吴某某和治安员抓获。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陈文英

代理检察员  朱小丹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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