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身份证号码362524********75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村**号。2018年7月11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陈某某系李某甲的母亲。因魏某某多次向李某甲提出结婚要求遭到李某甲、陈某某的拒绝,遂产生杀害李某甲的念头。2005年1月24日上午,魏某某购买了一把双刃匕首,当日下午3时许,魏某某随身携带匕首来到李某甲家中并跟随李某甲来到二楼阁楼,在再次遭到李某甲的拒绝下,魏某某持匕首朝李某甲胸腹部连捅数刀,听到动静的被害人陈某某跑上楼,魏某某又持匕首朝陈某某胸腹部连捅数刀。随即,魏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均被锋利物体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泄愤,持匕首将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立峰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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