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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3262001********,初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镇**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分别告知被害人和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的朋友戈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存在矛盾,2020年6月30日凌晨,戈某某邀约魏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会泽县西直街电信大楼门口找到张某甲,魏某某、戈某某、张某乙三人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魏某某用刀杀伤张某甲腹部。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移送卷宗1册,卷外4页,光碟3张。

2、被告人现在家候审(182088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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