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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罪)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四组,系村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感情纠纷,尾随被害人高某某及师某某至韩城市新城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门口处, 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高某某腹部等部位戳伤后逃离。经鉴定,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泄私愤,携带凶器将他人戳伤,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魏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震军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案卷2册;

    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魏某某现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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