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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共同租住在武都区教场社区李某某自建楼房。2019年5月23日双方发生矛盾由武都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查。5月28日魏某某在陇南卫校找到王某某大女儿进行解释。王某某得知此事后于5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到被告人魏某某租住房间进行质问,后二人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打架中魏某某致伤王某某胸部、右臂和鼻部。魏某某脖子被抓伤。经武都区中医院诊断:王某某鼻骨骨折、右前臂刀砍伤、脑震荡、多发性骨折(左侧4-7肋骨骨折)。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1.左侧第4-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鼻骨骨折属轻微伤;3.右前臂刀砍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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