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5********,大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9 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红在本市碑林区竹笆市“仁和舞厅”内,因跳舞付费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魏某某抓住被害人张某某肩膀向后猛推,致使张芳红向后摔倒后枕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芳红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指认照片;
6.辨认笔录;
7.司法鉴定意见书;
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9.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材料柒捌页;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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