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租住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妻子许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单元**号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许某某用塑料凳推魏某某一下,后魏某某掐着许某某脖子推着许某某走,将其推倒按压在房间床上,致使许某某右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许某某右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情况、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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