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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9时38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保定市徐某区**乡**村西自家胡同口,因闲散地的使用问题,戎某某阻止魏某某家拉土双方发生争吵,魏某某持自家铁锹拍戎某某左腿膝盖部位,后两人继续厮打。经鉴定,戎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魏某某赔偿戎某某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于辩解;

2.被害人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白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电话135********(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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