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4日21时左右,在明某某华兴池锅炉房内, 被告人魏某某用铁锹将锅炉工人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魏某某户籍证明、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郑某某、金某某、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振国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住明某某宇泰二区2号楼5单元4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