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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4日21时左右,在明某某华兴池锅炉房内, 被告人魏某某用铁锹将锅炉工人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魏某某户籍证明、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郑某某、金某某、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国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住明某某宇泰二区2号楼5单元4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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