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现住白某某**号**单元**室,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被白银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7日被白银公安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白某某**动漫城找程某某索要欠款时和在场的被告人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魏某某将张某某猛力推搡摔倒在地,导致张某某腰椎受伤入院治疗,经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腰椎1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后魏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腰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 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损伤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拒不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昭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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