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5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0时许,在宜阳县锦屏镇新汽车站,被告人魏某某与刘某某因骑三轮车拉乘客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魏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打倒在地,致刘某某受伤。经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后造成多发脑挫裂伤合并颅内血肿,其伤情符合轻伤一级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受伤照片、入院记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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