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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3********,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地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认为他的田坎被相邻的魏某东修得太陡,可能会造成他的田坎垮塌,便与魏某东发生争吵。当晚19时许,魏某某为了报复魏某东,从其家中拿1把菜刀、1根木棍和1根撬条,来到魏某东家门口,魏某某先用撬条砸了一下魏某东家的门坪,魏某东便从家里出来,双方开始理论,魏某东说:“田坎是我修的,你想干嘛”,魏某某随即从口袋拿出1把菜刀朝魏某东的头部左耳下方砍了1刀,接着用菜刀朝魏某东头部左后脑勺砍了1刀。闻讯出来的唐某香(魏某东的妻子)、古某英(魏某东的母亲)等人过来劝架,魏某东乘机逃脱,魏某某则用木棍打唐某香、古某英的脖子和手臂,魏某东看到后想上前阻止,这时魏某某就拿着菜刀追着魏某东砍,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前来劝架的魏某升(魏某某的哥哥)在夺下魏某某手上的菜刀后,将魏某某拉开。经安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东头部创长6.5CM、颈部创长10.6CM,魏某东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当晚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木棍;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移送)清单、暂不收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及照片。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被害人魏某东的联系电话:1507072****。

4.涉案工具见移送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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