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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及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和郑某甲、黄某某等人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社区的一个自建房工地干活时,被告人魏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因琐事口角、推搡,被告人魏某某使用右肘击打黄某某并用手中的两把梅花扳手打黄某某的左眼睛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为八级。

案破后,被告人魏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两把扳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被告人魏某某、被害人黄某某、案发地点、作案工具、被抓获地点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1月8日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本案案卷2册;

3、​ 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 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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