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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在会泽县大海乡凹黑村委会野猪塘2组山上,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放羊纠纷发生争吵,魏某某将黄某某脸部、肋部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燕

助理检察员:王亚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80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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