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楼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8时许,在曹某**楼镇**楼**村西地,因被告人魏某甲开车压到魏某丙种植的麦冬苗,二人发生冲突,魏某甲用拳头将魏某丙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魏某甲主动到曹某公安局安蔡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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