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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魏某某、被害人王某甲分别在黄岐的“*甲”酒吧、“*乙”酒吧与朋友喝酒,期间王某甲魏某某相约一同喝酒。到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甲魏某某在“*甲”酒吧停车场相遇,王某甲踢了与魏某某同行的陈某某一脚,随后王某甲魏某某相约去**水汇水疗,并由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粤MZ****小车搭载王某甲去到南海区**镇**水汇门口。到达后,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在车内发生争执,期间魏某某在汽车后排拿出带匕首的手电筒,走到副驾驶门旁用匕首猛刺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王某甲,并将王某甲拉下车,继续对其殴打。随后,魏某某跑进**水汇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属轻伤一级。魏某某血液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后,魏某某家属向王某甲支付了58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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