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放火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欠钱欲轻生自杀,在其位于武陟县**镇**村的家中,将厨房屋内的煤气罐搬至正屋西屋室,将煤气罐阀门打开,使用打火机点燃,引起卧室窗帘、电脑线着火,后被在场消防员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居民住宅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