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欠钱欲轻生自杀,在其位于武陟县**镇**村的家中,将厨房屋内的煤气罐搬至正屋西屋室,将煤气罐阀门打开,使用打火机点燃,引起卧室窗帘、电脑线着火,后被在场消防员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居民住宅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