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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区,现住**********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魏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逮捕。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魏某某报案称,其自2019年11月份开始加入“****”APP购买股票,向对方账户(1.****商贸有限公司***********2792 ;2.****实业有限公司*******2564;3.****贸易有限公司*******7634;4.****实业有限司****1027)共计转账40万元被骗。

经查“****”APP系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的网络诈骗平台,2019年12月17日陈某某经同学邓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告人魏某某,后魏某某介绍朋友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陈某某进行赃款取现,约定按照取现的金额可以拿到1.7%的返点报酬,魏某某、邱某某两人各拿0.5%,李某某(另案处理)拿剩下0.7%,2019年12月18日早上邱某某邀朋友李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以及魏某某四人一起,由李某某驾驶自己一辆车牌为浙******的白色丰田卡罗拉小车来到江西省**市,李某某、王某甲入住酒店休息,邓某某、邱某某、魏某某与陈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大酒店吃午饭并商讨取现的事情,陈某某要求预交20万元定金防止邱某某等人取现后逃跑,邱某某、李某某借来20万元后交给陈某某开始帮助陈某某取现。

2019年12 月19日上午李某某、王某甲、魏某某三人在**酒店附近找到一家农业银行网点与陈某某手下王某乙碰头,碰头后李某某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共计收到****实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40万元,李某某将40万分两次一次20万取现后交给陈某某手下王某乙;王某甲卡号为****************的民生银行卡共计收到****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0万元,王某甲将收到20万元交给李某某、邱某某用于归还之前预交的20万元定金。2019年12月24 、25日下午王某甲****************的民生银行卡共计收到****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15万元,并将15万元交给魏某某。魏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共计帮助陈某某洗钱75万元,魏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魏某某支付邱某某、李某某10000余元取现非法获利,邓某某非法获取介绍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使用银行卡对诈骗款项进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9月1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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