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沂源县悦庄镇涝洼村以修路名义非法采挖风化砂,仍然收购价值22万余元的1万余方风化砂加工后对外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的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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