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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与陕西江泓建筑劳务公司签订航天基地南璟台工地“钢筋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9年2月底开始施工,2019年4月26日,魏某某又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年5月9日,魏某某的工人沈某某、王某某等到航天劳动监察大队报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为躲避工人索要工资,魏某某于6月20日离开工地,失去联系。9月3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长安分局。经调查,陕西江泓建筑劳务公司和魏某某因合同纠纷问题并未进行工程款结算,陕西江泓建筑劳务公司预先支付魏某某在南璟台一号楼钢筋工程施工费用134000元,魏某某目前支付南璟台一号楼钢筋施工工人生活费171458元。被告人魏某某仍拖欠沈某某、王某某等47名农民工工资455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

4、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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