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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镇西区建设路中段**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锦绣惠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2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兰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以(2015)兰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某给付573036元及利息,魏某某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做出魏某某撤回上诉的裁定。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向魏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魏某某收到后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2017年4月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再次向魏某某邮寄送达报告财产令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罚款决定书,被告人魏某某仍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45万,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证明、执行申请书、移送案件函、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财产报告令、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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