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住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游戏软件代理,并组建群名为“**”的赌博微信群,拉人入群,利用“**”游戏软件,组织林某某、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25名群成员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抽头渔利。经审计,魏某某收取房间费共获利人民币23895元。
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九十九页;
3、11.29网络赌博案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4、补充材料七页;
5、证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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