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张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赌场股东,在闽侯县荆溪镇关西村下洋24号一废弃民房、闽侯县白沙镇林炳村保富乾自然村、闽侯县大湖乡江洋农场龙状自然村一小庙、闽侯县竹岐乡半岭村上香岭14号一废旧民房、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义洋自然村、闽侯县竹岐乡南洋村青田一废弃砖厂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天地干”方式赌博,每日招揽赌客数十名,每日赌资几万至几十万不等,赌场都从庄家处以每万元抽取250元的方式抽取水钱,赌场开设期间,共抽水钱盈利人民币约30万元。
2019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魏某某受张某某邀约参股赌场经营,双方约定魏某某占赌场1成股份,负责充当边家参赌为赌场营造气氛,被告人魏某某共参股赌场经营约8天,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家属表达魏某某愿意投案自首,同日闽侯县公安局派员前往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将被告人魏某某带回闽侯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张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其参与经营期间赌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主动自愿退出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3月30日
附注:
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处。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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