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决)租赁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10区1梯1003单元作为网络开设赌场的窝点,利用申博软件APP内的百家乐玩法开设赌场,同时招揽赌徒林某某、余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到该房屋内进行赌博。同案人叶某某于2018年5月20日招揽同案人翁某某(已判决)到该赌场内从事赌场操盘手工作,并为翁某某提供免费的食宿。2018年6月5日23时许,上述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翁某某及赌徒林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经审计,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5日,该赌场内的申博百家乐赌博软件累计赌博流水金额为人民币1026488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电脑主机、显示屏、账本、租房合同、身份证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现金缴款单、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赌博软件投注数据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余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同案人叶某某、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18]第537号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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