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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翁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长乐坊棋牌”软件上创设名为“顺风车”的竞赛场,组织数百名玩家在该竞赛场内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统计,该竞赛场共为赌博玩家兑换赌资人民币42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管理员身份加入该团队,负责拉拢玩家和为其名下的玩家兑换赌资,并参与抽头分成。经统计,魏某某个人共为赌博玩家兑换赌资人民币14万余元;其加入期间,该竞赛场共为赌博玩家兑换赌资人民币295万余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魏某某以管理员身份加入他人在“长乐坊棋牌”软件上创设名为“春风知我”的竞赛场,负责拉拢玩家和为其名下的玩家兑换赌资,并参与抽头分成。经统计,魏某某个人共为赌博玩家兑换赌资人民币28644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泰顺县**镇**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10日,魏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同案人员翁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财付通数据、手机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软件上开设赌场抽头,仍积极参与管理并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手机一只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益奉

检察官助理:项贤讯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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