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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6〕1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至8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宿州市桥区**乡镇**矿西门北边原“**羊肉馆”其租赁的房屋,放置捕鱼型赌博机两台、押车型赌博机一台,计二十八个操作手柄,以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魏某某累计营利人民币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唐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13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开设赌场罪未被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及补查材料贰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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