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菲律宾境内的“**坊”公司,是利用www.cff****.com、www.bf***.com、www.******pro.corn网站,以提供类似百家乐、龙虎斗、老虎机等赌博游戏的方式,主要吸收中国公民进行赌博的公司。该赌博公司现有一名老板Brian(疑似马来籍华人,又名MAX,身份不详),经理即被告人魏某某(英文名Kowin),负责该赌博公司日常运营。下设四个部门,分别是财务部、客服部、电销部及人事部。其中客服组部有三名主管分别为何某某(英文名Vic,已判刑)、Avril(中国人,身份不详)、Johnnic(疑似马来华人,身份不详),三名组长分别为宋某某(已判刑)、Jacky(中国人,身份不详)、Allen(中国人,身份不详),员工若干,负责解决赌徒日常碰到的问题、向赌徒提供接受赌资银行卡等工作。电销部两人,分别是郝某某(已判刑)和Rebecca(中国人,身份不详),主要负责与赌博网站的会员联络感情,使其长时间在该网站参与赌博,组长为郝某某。综合部一人,名叫Nico,负责人事、内勤方面。另有一名叫李某甲(英文名Iinda,已上网追逃)疑似该公司股东,负责协助发放现金工资给各个员工。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坊”公司上班,入职后从事客服主管工作,负责解决赌徒日常充值、登陆、赌博等碰到的一系列问题。后被提拔为该公司的经理,管理公司日常运作。魏某某每个月赚取约85000元菲律宾比索现金,每个季度获利35000元菲律宾比索及年底均有现金分红。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坊”公司用于接受赌资的李某乙、于某某等9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号9个,“**坊”公司用李某乙、于某某等9人银行卡号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53007376.78元;查获用于接收、流转上述赌资的“**坊”赌博公司银行卡112张,并冻结赌资人民币4647031.27元、36065.41澳元、10000美元;查获“**坊”赌博公司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154家,并冻结赌资人民币23446132.47元。共计冻结赌资金额为人民币28093163.74元、36065.41澳元、10000美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材料;
2已冻结银行卡、商户汇总,冻结财产通知书,接收赌资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材料;
3.证人任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宋某某、郝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境外开设的组织中国公民进行有赌博犯罪活动的赌博网站,仍受雇参与赌场的管理,协助招揽中国公民参与赌博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参与赌场管理时间长,涉案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凌印金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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