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会**组**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s249551****”,微信昵称“小某某”),在微信群“28元****店”每天向群内成员发布缅甸国南邓“字花”题目及提示三场,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投注,以1比28的赔率接受群内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投注,后再向其上家谢某某(另案处理)报送投注金,并从谢某某处获取投注金9%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手机微信转发缅甸国南邓的“字花”题目,通过微信红包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9988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拾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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