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隆回县**镇的“****车行”内摆放了两张麻将桌,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魏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其每张麻将桌每天抽取100元的台费。2019年4月13日晚上21时许,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邓某某等人在魏某某的“****车行”内打“红中飞”麻将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截至案发,魏某某收取台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行内赌博现场照片、处警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谢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邓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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