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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安阳市殷某某******号楼**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龙腾”、“银河国际”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参与赌博,魏某某帮助上述网站吸收赌资进行上分,并对赌博中产生的洗码、返点予以结算。经查魏某某帮助收取赌资共计34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赌博网站上网截图等书证;2.证人赵静等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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