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17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国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5时许,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因琐事殴打了陶某某(男,2003年**月**日出生)后,陶某某将其被打之事告知湛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湛某某问李某某、代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魏某某愿不愿意帮陶某某,李某某称只要拿车费就愿意。在湛某某提供车费后,李某某、代某某、魏某某、湛某某带了一根铁棍坐车到社坛镇平桥附近与陶某某汇合,陶某某将打架事由及过程告知李某某等人,同时安排人去喊曾某某。同日19时许,曾某某与陶某某、李某某等人会面,李某某等人将曾某某带到社坛镇平桥桥头附近一居民楼坝子处,李某某、代某某分别安排人摄像,随后李某某、代某某、魏某某对曾某某肆意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李某某使用了铁棍。事后,李某某、代某某分别将拍摄的打人视频发送到“快手”APP上,后上述视频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自首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从李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视频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有违法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检察官:龙正宗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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