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住 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冲撞连江县**镇**湾**售楼部车闸门,被工作人员拦下要求赔偿,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方某某驾车经过,见状下车与被告人魏某某理论。被告人魏某某见同村村民前来后,为发泄情绪,持砖头打砸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C3****小车,造成车门、行李箱盖、后视镜等损坏。经价格鉴定,闽C3****小车被损毁价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341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筱埕边防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方某某车辆损毁维修费1890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洪某某、蔡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认笔录等;
7.电子证据。
被告人魏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生活中偶发纠纷,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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