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2010年起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2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洪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日以洪公(余)诉字(2019)289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6月至8月期间,魏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洪雅县**镇**村**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魏某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的一天,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魏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1364****。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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